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雄,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陆淑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陆淑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51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陆淑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浩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67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没有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及车辆可供执行,没有查询到证券信息或注册公司等信息。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没有异议且暂时没有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陆淑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