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守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大西林街。 被执行人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美区美溪镇工农委。 法定代表人张春会,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守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2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科华 审判员 卢 涛 审判员 杨玉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