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书堂山蔡家冲组2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正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峒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峒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崔峒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执行人崔峒樷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峒樷银行存款3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