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俊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小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斌,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若晖,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俊敏、武小勇、陈海祥因与被上诉人蔡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俊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上诉人武小勇、陈海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均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