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珏,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学文化,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王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珏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珏为偿还赌博债务,虚构开办龙虾养殖场、父亲病重、父亲死亡等事实,以需要创业资金、医药费、丧葬费等为由,骗取公司同事杜某1等10人共计人民币98.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至9月5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杜某1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6月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万元;
3、2019年6月1日至9月21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0.2万元;
4、2019年6月2日至7月10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8万元;
5、2019年7月31日至9月6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
6、2019年8月21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季某人民币4.5万元;
7、2019年8月26至27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封某人民币1万元;
8、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万元;
9、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仲某人民币1万元;
10、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珏在连云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案发及到案经过、离职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王珏的自然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杜某2、郭某、朱某、冯某、封某、王某1、仲某、季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王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珏退赔被害人杜某1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0.2万元、被害人冯某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季某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封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仲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