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经理。

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4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金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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