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牙彩兰。

被执行人:刘祚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牙彩兰与被执行人刘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桂12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祚云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牙彩兰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祚云偿还其借款47600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祚云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2元。因被执行人刘祚云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祚云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刘祚云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有存款2518.26元及牌号为桂M×××××摩托车壹辆和少许人寿保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祚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刘祚云名下的上述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牌号为桂M×××××摩托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其名下的人寿保险亦不具备处置变现的条件。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刘祚云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有存款2518.26元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祚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于申请执行人牙彩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祚云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牙彩兰发现被执行人刘祚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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