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苇塘社区公益性岗位,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原告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淑梅超市业主,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苇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苇塘街二委**。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英,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被告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迪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苇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苇塘社区)、王永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第一次开庭未到庭)、被告苇塘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淑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英、被告王永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车内材料损失16636元,风挡包膜1900元;2.原告修车期间打车费及上下班打车费200元,以上合计:18736元。事实和理由:王永江系苇塘社区的志愿者,2021年1月26日上午,原告将×××轿车停在自家门前,原告下车后,9岁的女儿还留在车内所以车门没锁,原告在后备箱取物品时,王永江打开车门将84消毒液喷在车内仪表盘及玻璃上,然后离开。事后原告发现仪表盘及车内橡胶饰品被84消毒液侵蚀,已发生化学变化,部分饰品凹凸不平,颜色明显发生差异变化,经原告去美容店修复,美容店告知修复不了,后来原告将车开到4S店,4S店现已报价,修复车内腐蚀材料需16636元及前风挡包膜款1900元,详见明细。原告认为:志愿者是苇塘社区招募的,社区有义务对志愿者84消毒液的使用方法及配比进行培训,84消毒液属化学药品,必须按科学配比方法使用。2021年1月26日在为原告消毒时,使用的配比为1:2,志愿者都这样使用84消毒液,志愿者相互可以认证这一配比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的车损均存在过错责任,原告有权主张车损,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车损,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苇塘社区辩称,因疫情原因王永江是苇塘社区疫情防控一名志愿者,2021年1月26日原告将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前,被告王永江没有正确的使用配比方法调配,在消毒的过程中导致原告的车辆损失,王永江应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和王永江说兑的水太少,但王永江不听劝阻,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原告诉状中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费用200元不同意赔偿。当时84消毒液的桶上已经标明配比是1:50,但被告王永江没有按该比例进行配比。当时居委会安排王永江对宿舍楼及中心楼楼道进行消毒,没有安排其到其它地方进行消毒,由于王永江未服从社区安排,私自对原告的车辆内部进行消毒,王永江对该过失导致的车损承担责任,苇塘社区不承担责任,同时不承担原告的打车费200元。

王永江辩称,1.2021年1月26日中午在原告家门前给原告私家车进行消毒时询问过原告并征得同意的,(同时因原告下车时并未关车门,而是给被告留门了,这代表原告同意并默认了被告行为);2.原告要求赔偿金额是夸大不实的,理由如下:是我陪着原告去4s店,当时4s店出的报价单是11142元;原告的封挡膜并未损害,不予赔偿;4S店为了出售自己的产品零件进行了不实的报价,并未对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被告当时的喷涂面积并没有原告所描述的那么大;损坏程度也并没有原告描述的那么严重;3.原告的打车费200元不予承担;4.原告本人及车辆经常来往于江源白山等地,按照国家的消毒防预措施规定回到本社区对其进行消毒实属合理。对社区安排志愿者进行消毒工作安排进行答辩:1.被告是一名爱国志愿者(但其本人文盲);2.被告在志愿为社区进行志愿者行动中社区并未对其进行上岗培训。社区在安排其消毒时并未告知消毒液是84(志愿者都以为是酒精),也未对消毒液的配比度进行严格把控、发放;3.被告在志愿者行动中并未领取工资及补助;4.志愿者自身的物品也有损坏;因在消毒过程中发生了事故,社区不愿承担责任才在事故发生后为志愿者补签合同的行为是否算作推卸责任,请人民法院评判。综上所述,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永江系苇塘社区招募的从事新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期限为2021年1月19日至新冠疫情防控服务结束,其工作内容为:在疫情期间协助完成防疫宣传工作,防疫消杀工作等。2021年1月26日上午,王迪将×××轿车停在自家门前,王永江打开该车车门用84消毒液对该车进行消毒,因王永江用的84消毒液配比不当,致使王迪车内饰品等被84消毒液侵蚀,造成车损。

王永江提交的由苇塘社区制作的宣传志愿者防疫工作的抖音视频显示,志愿者为公交车进行喷撒消毒。苇塘社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王迪此次由于王永江喷洒84消毒液造成车辆的损失,经本庭庭后征询三方当事人的意见,三方当事人对车辆的损失为6000元,均予以同意。

另查明,苇塘社区没有对志愿者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苇塘社区在疫情期间招募志愿者消毒,对消毒范围

当时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事实有王迪提交的照片、光盘,王永江提交的志愿者服务协议书、视频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的问题。

王迪、王永江、苇塘社区对原告车辆损失为6000元,达成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修车期间打车费及上下班打车费200元,因没有提交证据且二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王永江是苇塘社区招募从事新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从事协助完成防疫宣传工作,防疫消杀等工作,由于苇塘社区没有对志愿者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且对消毒范围当时没有明确规定,从抖音视频宣传内容上看,苇塘社区对志愿者为公交车进行喷撒消毒是持鼓励态度的,因此王永江对王迪车辆进行喷撒消毒应认定为执行防疫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对于王永江往王迪车内喷洒消毒液给王迪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苇塘社区承担侵权责任。王永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苇塘社区认为王永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另案向王永江进行追偿。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王迪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苇塘社区对王迪因王永江在执行防疫工作任务造成其车辆6000元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王迪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及请求王永江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苇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迪车辆损失费6000元;

二、被告王永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苇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5元,由王迪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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