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保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张超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代理人:张运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张超楠父亲,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保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超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保香,被申请人张超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保香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张超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刘保香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张超楠在婴幼儿时期言语、智力、运动发育明显落后,成年后没有明显改善,主要表现为言语水平低,词汇量少,只能理解简单的言语指令,不能与人正常沟通,2017年3月2日被申请人张超楠与申某登记结婚,婚后申某及家人经常对其打骂虐待,使其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经鉴定被申请人张超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超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刘保香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以便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张超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合称,申请人刘保香所述内容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张超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同意申请人刘保香作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刘保香与被申请人张超楠系母女关系。张运合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其刘保香和张运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三女,张姣妹、张超楠、张赛楠。以上三人均同意由申请人刘保香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 申请人刘保香称被申请人张超楠在婴幼儿时期言语、智力、运动发育明显落后,成年后没有明显改善,主要表现为言语水平低,词汇量少,只能理解简单的言语指令,不能与人正常沟通。2020年12月25日,依据申请人刘保香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超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为豫平原司鉴所[2021]精鉴字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限定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超楠自幼智力低下,被鉴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问题,被申请人张超楠的母亲刘保香、其家属均同意由申请人刘保香作为被申请人张超楠的监护人,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张超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保香为的张超楠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