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建国,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李文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