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区建机商行,地址: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北侧31号。

经营者:刘丽华。

被申请人:杨元勤,男,****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宜宾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区建机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杨元勤在承建中铁十局池黄高铁第二标段三分部竹木岭隧道时,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元月14日期间,从申请人处购买五金材料,计货款9831元未付,申请人虽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货款983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杨元勤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山区建机商行货款9831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杨元勤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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