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89号。
负责人:刘永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生,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金善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阳区。
被申请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忠,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波、金善虎、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波、金善虎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凯旋大道屋(预告登记证书号为十堰房预张湾区字第××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波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凯旋大房屋(预告登记证书号为十堰房预张湾区字第××号),并冻结其抵押、转让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