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兴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大凹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5602339Q。
法定代表人:李庆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仔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705号仲裁裁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兴仔支付案款56359.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对权属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粤J×××××号牌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另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57104.16元为限额对权属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的80×××74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暂至2021年3月25日,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兴仔亦未能提供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