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89031423E。 负责人:叶鑫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聪,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高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雷章田,男,****年**月**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归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88034.57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6元。

答辩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高有明、雷章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雷章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高有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高有明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高有明在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197.43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788.3元,被执行人雷章田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68.69元、在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25077.2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04.64元,本院均已扣划,扣除罚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受偿23903.59元。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903.59元,案件受理费缴纳1126元,执行费缴纳122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4130.9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有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有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已缴纳985.73元,剩余14.27元未缴纳)的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高有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雷章田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高有明、雷章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柳 秀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雅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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