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宋庆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占胜与被告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占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占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占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占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