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文杰,男。 被告:张鹏,男。
审理经过
原告余文杰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文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95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手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现在被告手机空号,人也找不到,截至2021年4月29日仍欠原告69500元。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鹏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文杰与被告张鹏为朋友关系。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张鹏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余文杰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原告余文杰同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张鹏,但均未要求被告张鹏出具书面的借据。2020年5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张鹏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余文杰借款69500元,《借据》载明“兹有张鹏(身份证号码:44078************10),于2020年5月19日向余文杰借现金人民币借款69500元整,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不得逾期。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张鹏(签名并摁捺指模);放款人:余文杰(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鹏并未依约还款,且经原告余文杰催收仍不偿还,至今仍拖欠原告余文杰借款本金69500元。原告余文杰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余文杰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鹏自行承担。被告张鹏向原告余文杰借款,有《借据》为凭,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鹏向原告余文杰借款69500元后,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原告余文杰偿还借款,但其至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9500元。被告张鹏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余文杰请求被告张鹏偿还借款本金69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9500元给原告余文杰。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7.50元(原告余文杰已预交),由被告张鹏负担(原告余文杰在庭审中同意由被告张鹏在执行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黄红雁 人民陪审员 盘茂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朱明亮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