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冯迟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大宁县太德乡堡村,现住大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冯迟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30日发出(2020)晋1030民督15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迟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大宁农商行以已与被申请人冯迟梅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原申请书为由,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晋1030民督15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6元,由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