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晓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水门南弄3号10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郁敏珺,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倪晓达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6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倪晓达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