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海平 书 记 员 刘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