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海平 书 记 员  刘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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