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4509010J.

审理经过

关于闫某与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经营场所、公共厕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3384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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