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 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任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任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新刚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存款人民币485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