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张春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白召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张春延、白召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8月23日,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元,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