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维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贵州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江化荣,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维祥诉被告江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许维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该纠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维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维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许维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