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方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XX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方乙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青道地道西向东出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方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方乙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方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方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方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方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方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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