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冯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正梅,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婷婷诉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课程费用9,600元及利息684元(暂计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9,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被告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番茄田艺术”加盟商。2019年5月28日,原告张婷婷为其子冯一航在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处报名参加儿童绘画辅导班,并缴纳学课程费用9,600元,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后,2019年7月20日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将要搬家至沈阳兴隆大奥莱商场内,暂停上课,但直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接到复课通知,经了解不存在搬家事实,且店面老板及负责人现已失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张婷婷提供的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未能送达,且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沈阳凯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婷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退回原告张婷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