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53386E。
法定代表人:蔡瑞峰,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春凤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郑春凤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春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