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芯枚,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隽伊,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前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德明与被告曾前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曾德明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7元(原告已预交663.35元),减半收取663.35元,由原告曾德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