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〇四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465号(一〇四团机关西配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16501030802168209。
负责人:刘霞,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崔明有,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永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福菊,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明有、张永龙、陈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110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张高豫
审判员 袁 浩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