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暂住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程江与陈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该裁定:“申请人程江与申请人陈国斌于2020年11月5日经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于本裁定明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官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国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程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江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国斌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国斌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国斌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到惠水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国斌均无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陈国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江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2731民特1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国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程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