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家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张国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家艳与被告张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焦家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家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家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焦家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