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市中浩建筑业总部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6624626Y,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9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郑宇新,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18396A,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赣州市开发区商品房进行查封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赣州市中浩建筑业总部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赣州市开发区商品房。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