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新疆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被告李某1哥哥。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幸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1240元,被告李某1承担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