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鲅鱼圈区世纪广场西侧社保大厦综合楼。 负责人:田运重,该支行行长。 被告:王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文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6.56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它等额财产。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行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文勇银行存款10116.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本院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博玉 书记员吴佳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