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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9604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通,公司员工。

被告:颜小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邢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诉被告颜小君、邢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丰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小君、邢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丰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颜小君立即返还原告代偿款176897.85元,并赔偿每笔代偿款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损失为8173.19元);2.被告邢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颜小君、邢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2019年3月21日,被告颜小君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签订《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颜小君因购车消费需要,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88754元,分期手续费17365.37元,分36期偿还,合同对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同日,被告颜小君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颜小君需要向银行办理信用卡取得透支资金用以支付车款,要求原告提供信用卡透支还款担保服务;如被告颜小君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原告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应立即向原告返还该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等内容。为此,原告与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原告同意为被告颜小君在农商银行处办理的《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项下的透支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邢俊向原告出具反担保函一份,承诺对由被告颜小君原因给原告造成的垫付等损失及为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商银行按约发放款项后,被告颜小君未能按约偿付分期款项,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10月26日分别代为偿还11972.41元、6773.17元、10486.33元、147665.94元,合计垫款176897.85元。该款两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2019年9月4日,原告由杭州丰泽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丰收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函、银行放款凭证、银行扣款通知书及转账凭证、垫款确认函、公司变更登记情况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颜小君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向被告颜小君进行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颜小君返还代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请求,低于双方约定标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邢俊自愿为被告颜小君案涉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反担保,其应对被告颜小君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颜小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897.85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损失为8173.19元,自2021年2月4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邢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颜小君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颜小君、邢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颜小君负担,邢俊负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颜小君、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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