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德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学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
审理经过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自然罚决字(202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民委员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银信和网络金融部门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现场调查走访及向唐河县上屯镇政府了解情况,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民委员会无集体经济收入,无履行能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