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渤海造船厂职员,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赛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楠因与被申请人宋宁、张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14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冯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冯楠为宋宁出具的《共同还款声明》系JHYT-20140916-0080号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从合同,其效力从属于主合同,冯楠依据该声明承担责任的期限与JHYT-20140916-0080号借款合同的期限一致,当宋宁与张赛玉在该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二人又签定了新的借款合同,新合同签订后,原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共同还款声明》一并终止,冯楠不再依该声明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查明三份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款项是同一笔借款,冯楠和张赛玉出具《共同还款声明》,证明冯楠存在债务加入的民事法律行为,冯楠与张赛玉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宋宁与张赛玉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对原借款合同本金数额的调整和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并无免除冯楠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新合同的借款本金数额未加重冯楠的还款义务,另外,即使宋宁依照原合同向冯楠主张债权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冯楠主张原合同终止,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冯楠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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