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59950217XU。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韩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兴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发出(2021)甘0524民督8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韩兴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韩兴平于2021年6月8日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甘0524民督8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53元,由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