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苏里塔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巴里坤县居民,住哈密市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吾尔安·拜木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新户乡阳光小区1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达吾列提·苏里塔汗申请执行吾尔安·拜木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213元,执行费278元。以上案款均未到位,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25213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的20213元每月给付500元。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 沙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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