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怀邦,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韩善永,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号连云港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怀邦与被告韩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怀邦撤回对被告韩善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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