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怀邦,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韩善永,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号连云港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怀邦与被告韩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怀邦撤回对被告韩善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