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治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牛,焦作市沁阳市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锋,焦作市沁阳市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治兴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治兴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费通的七日内,未交费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治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治兴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