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新城区经五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055031023A。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致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某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王某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易某乾、王某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