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杜利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壁市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岩申请执行杜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利军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偿还申请人孙岩借款18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杜利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8月25日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无保险、证卷、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3月25日冻结了杜利军名下银行卡,但银行卡无可用余额。 被执行人名下豫A0EW59号牌车辆登记日期为2006年,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处置。 三、2021年3月17,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杜利军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杜利军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执行人杜利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耿 立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王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