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品电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电子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P4PYL1F。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区珠海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UDG65X。 法定代表人:夏厚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