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64号2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曹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