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65年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刘振民,男,1957年1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华与刘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白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振民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