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65年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刘振民,男,1957年1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华与刘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白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振民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