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富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陈星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富弟与被告陈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富弟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富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富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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