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富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陈星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富弟与被告陈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富弟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富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富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长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