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萨合拜朱马拜,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萨合拜朱马拜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萨合拜朱马拜绵羊一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萨合拜朱马拜名下绵羊一只,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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