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恒,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美娥因与被上诉人陈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刘美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已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金额也对得上,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陈佐平亦确认欠其款项,证人罗德华也出庭作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佐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其是因为向刘美娥买六合彩才欠下刘美娥的款项,而且其后来已经还清了,刘美娥现在主张的款项其实是利息,但双方当时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其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刘美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陈佐平向其返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为2071.12元;2.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1日,陈佐平作为借款人向刘美娥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陈佐平今向刘美娥借人民币拾万捌仟元正(108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根据刘美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陈述显示,刘美娥于2017年3月21日、3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佐平转账1000元、500元,合计1500元;陈佐平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美娥还款20000元,并于2017年7月23日、2017年1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美娥偿还借款共计71000元。

上诉人述称

诉讼中,刘美娥述称其与陈佐平是朋友关系,其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但村里有分红,其丈夫做填海工程,公司接到工程后转包给私人,工程款部分是其收取的,借款本金是其丈夫的工程款以及村里的分红等。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有三笔,其中欠条确认金额108000元,2017年3月21日向陈佐平微信转账出借1000元,3月28日向陈佐平微信转账出借500元,借款本金总金额为109500元,另外通过现金借款的时间和金额不记得。案涉借款108000元分多次出借,自2013年开始陈佐平加油没钱借5000元现金,请亲戚吃饭1870元刷卡,陈佐平姐姐的儿子没路费回去借款1000元现金,唱K借款3000元现金,维修汽车借款5000元现金,陈佐平姐姐的女儿医药费10000元现金,过年过节费5500元现金,加油费七八次每次几千元共30000元左右现金,员工家里有事需要资金周转借款15000元现金左右,请人吃饭每次三、五千总共10000元现金左右,借款用于还钱20000元现金,还有其他日常开销500-1000元的,其记不清楚了。陈佐平打电话来借钱时,其会与陈佐平口头对数,其不记得小数了,但隔几次会口头报个总数给陈佐平,其没有收过陈佐平利息,陈佐平也没有给过利息。其是凑成整数将借款出借给陈佐平的,所以其能记得借款总数。由于陈佐平有借有还,因此其会不断出借款项给陈佐平。借款后陈佐平共还款71000元,后双方进行对账,陈佐平确认尚欠其借款40000元。其确认陈佐平现金还款50000元,但陈佐平是出具本案借条之前还的,该款项与本案无关。2016年底就还了50000元是陈佐平单方面想逃避债务所编造的话,其并无确认。录音中说到的第4笔借款10000元,陈佐平抗辩称该款项是买六合彩的垫付款,实际是陈佐平于2017年6月向其借款47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并称如果给他老婆知道会离婚的,然而到过年时陈佐平称没钱过年又向其借款5300元。其没有买卖六合彩,其认识陈佐平时,陈佐平已经在别人那赌六合彩,其曾阻止陈佐平购买六合彩。2019年5月31日,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陈佐平承诺自2019年6月到当年中秋节前按照月息一分半即1.5%支付利息,中秋节后就按照月息2%计算,有录音与视频为证。

陈佐平则辩称,其确认刘美娥主张的三笔借款,合计是1095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支付利息。录音中其称还款50000元的时间是出具借条以后的,不存在签订借条之前还的50000元。双方就借款事宜协商过,但其当时是喝醉的不清醒的。其确认收到1500元,除了本案的109500元,其还向刘美娥借了10000元,该款用于在刘美娥处买六合彩,但是这笔钱已经还请。其超额还款是因为毕竟其没钱的时候刘美娥曾帮助过其,关系也比较好,当作请刘美娥吃饭。刘美娥所说的借款不真实,其向刘美娥实际借款合计现金差不多10000元,其他的借款都是在刘美娥处买六合彩的钱,有时候其买六合彩输了,刘美娥就帮其垫付,刘美娥是做六合彩收单的,其在刘美娥处下注,其一般买特码,一码几十元至一百元、一千元不等,每期买几个码,每期买六合彩的下注金为一两千元左右。有时候下注的钱没有给刘美娥,输了就让刘美娥垫支,故其是欠刘美娥赌六合彩的钱。每期六合彩就是刘美娥记录的,刘美娥报给其的数是其买六合彩输了刘美娥垫付的金额。刘美娥肯定有记录,因为每次买码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买码就是买六合彩。其是从2013年到2016年在刘美娥处买六合彩,双方对账后,其出具了借条,之后其又陆续在刘美娥处买六合彩,累计金额10000元,之后就没再买了。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刘美娥的申请通知证人罗德华出庭作证。罗德华出庭述称:其与刘美娥、陈佐平是朋友关系,陈佐平向刘美娥借款时有几次其是在场的。有一次陈佐平说要向刘美娥借现金3000元,然后刘美娥离开说要去取现金给陈佐平;有一次陈佐平说请吃饭,但让刘美娥垫付餐费;视频那天陈佐平打电话约其出去吃饭,后其知道陈佐平约了刘美娥两夫妻谈借款的事情,其录视频征求过陈佐平意见,陈佐平是同意的,当时3个人喝了4瓶啤酒,其也专门将啤酒瓶放在视频显眼的地方,特地证明。当时算出来陈佐平是尚欠44000多元,然后其劝刘美娥收取40000元算了,最后双方同意了。其不清楚刘美娥是否存在卖六合彩的情况。

刘美娥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并称通过证人证言可证明双方是经过对账后算出一个欠款额是44000元,而证人也居中将金额调整为40000元,双方也确认,从证人所反映的3个人喝4瓶啤酒的情况,亦能证明陈佐平喝的酒不多。另外证人也陈述了陈佐平曾向其两次借钱的情况,跟陈佐平声称的全部款项均为买六合彩是有出入的。

陈佐平不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其并没有说全部欠款都是买六合彩,证人所说的并非是事实的全部真相。证人知道刘美娥卖六合彩,知道其和另外一个人喝了差不多一斤白酒。44000元是按照108000元计算出来的利息,按照月息1.5%,不清楚从哪一年开始计算的,算出来的是利息不是本金。

另查,刘美娥提交的微信语音以及视频录像显示,陈佐平称“我知道你难的那两年,阿姐,如果是收不到钱我也帮不到你的,没办法的,如果有钱在这里,我绝对或第一时间给会些钱给你的,毕竟我问过你那么多次借钱,从来都没有推脱过的,我就是没钱在这里还不到你,我的心也过意不去”,2019年5月31日陈佐平称“反正现在我欠4万块,现在就两个月,6、7月,利息我照还,利息是1分半息,如果超过中秋节不还,我算2分息给她”。

陈佐平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陈佐平称“为什么说合理?这个钱都是买码的买码数,借你的现金都没有一万元。我那个钱都是买码欠的,又不是现金白银借你的,如果是借你的那个利息我一分钱不少你的。如果买码钱你跟我说什么时候不给钱我要收到利息的那又不一样!”“那个两三万元我是在2015年给你的在工商银行转的,2015年年底我都没开车回家过年,你还说我欠你六七万元的钱。”“那样我又没有还钱给你先,我2016年底就还了5万元,我年年都有还钱给你,2017年还了4万元,2018年还了2万元。”刘美娥回复“你要说良心啊,个个都知道我不让你买的是你说没事的,我说这两三年不收你利息,你再不给我,我要收利息的”“那我给借条你看,你是不是欠我两年前才写借条的”“没错,你前前后后下多五千五元码数,后来下多四五千元码数刚好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佐平对刘美娥主张的借款15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陈佐平已经提供证据证实还款超过1500元,故认定1500元的借款已经偿还。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为刘美娥主张的借款108000元是否成立。

刘美娥以借条、视频录音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陈佐平向其借款108000元,陈佐平辩称没有实际收到借款108000元,该款系赌六合彩所欠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刘美娥,刘美娥应对实际交付了借款108000元进行充分的举证。

刘美娥陈述本案的大部分款项交付方式均为现金交付,无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且无法详细陈述各笔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借款过程,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日常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刘美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实际交付借款108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借款108000元事实没有实际发生,并对刘美娥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刘美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刘美娥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陈佐平是否应向刘美娥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问题。

刘美娥诉称在陈佐平向其出具借条前其已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向陈佐平出借涉案借款,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具体陈述每笔借款的金额、出借时间以及交付过程等内容。虽然陈佐平也确认欠刘美娥款项,但其一直稳定陈述涉案借款大部分是因向刘美娥买六合彩欠下,还提供了其向刘美娥还款的相关证据。尽管陈佐平对于其向刘美娥买六合彩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来看,刘美娥对于陈佐平长期进行六合彩赌博甚至因此对外举债是知情的,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刘美娥与陈佐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是无效的。因此,在陈佐平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其向刘美娥还清了借条所涉款项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刘美娥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美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刘美娥已预交),由上诉人刘美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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