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委员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秀英因起诉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行初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秀英上诉称,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举报谷某某、胡某某一案做出的事实认定及案件处理结果无效,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程序违法,给上诉人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壹元,并责令相应工作人员向上诉人赔礼道歉。理由为: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受被上诉人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限制。2.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行使监察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局相应职权已被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委员会吸收合并,一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确认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监察委员会)并非行政诉讼案件主体,并对唐秀英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唐秀英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