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冼恒凤,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谭小妹与冼恒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谭小妹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小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谭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谭小妹负担。